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2511號
KSEV,113,雄簡,2511,2025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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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1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林暄
被 告 施程峻
施程展

施登

施錦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
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
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復
、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
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
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
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位分割
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
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
家事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提案第30號審查意見可參)。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其債務人甲○○
訴請就甲○○與被告丙○○、乙○○、丁○○共同繼承之高雄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158)及其
上同區段325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3樓
房屋(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應依應有部分比例分割
。本院審酌原告所主張之代位權,係屬當事人適格要件,並
非訴訟標的,其主張之訴訟標的仍應為其所代位之債務人甲
○○與被告等共同繼承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核其係屬家
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丙類事件之「遺產分割
」之家事事件,且分割遺產訴訟係以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定各
該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調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狀況後
,確定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如何分配為主要爭點,核與分割共
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普通法院受理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
,其審理重點係在尋求對物之共有人適當、公允之方法,依
原物分配、變價分配,或以原物之一部分配予各共有人,他
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俾解消物之共有狀態,使
其分歸各共有人單獨所有者,顯然有別,依上開說明,自屬
家事事件法所稱丙類事件,應專屬系爭遺產所在高雄地區
設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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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