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汽車所有權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2342號
KSEV,113,雄簡,2342,2025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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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冠豪
訴訟代理人 陳泰成(二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智堯黃勝輝間請求確認車輛使用權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前經本院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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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