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3年度,3032號
KSEV,113,雄小,3032,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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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303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胡順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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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