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3年度,2864號
KSEV,113,雄小,2864,202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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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86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施忠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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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