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3年度,2716號
KSEV,113,雄小,2716,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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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7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陳佩
蔡譽彬
被 告 曾逸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萬3,639元,及自112年11
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
利息,並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萬3,639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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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