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3年度,2598號
KSEV,113,雄小,2598,202501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5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劉惠民
被 告 何足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006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5,424
元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家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