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3年度,2572號
KSEV,113,雄小,2572,202501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572號
原 告 黃靖貽
被 告 德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千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伍佰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
德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