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國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
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