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91號
FYEV,114,豐補,91,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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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91號
原 告 徐尉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菱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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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