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頭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74號
FYEV,114,豐補,74,202501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4號
原 告 張宜鈞

被 告 鄒宗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宗諭間返還頭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822元【計算式
:300,000+9,822(計算式如附表)=309,822】,應徵裁判費4,2
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
判。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300,000元 113年5月15日 114年1月8日 (239/365) 5% 9,822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