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37號
FYEV,114,豐補,37,202501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永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
63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1/1頁


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