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822號
原 告 林慧貞
林慧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被 告 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8日辯論終結,茲因尚須原告提出債務清償期限之
契約約定或有為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證明,以認定債務消
滅時效起算之始點,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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