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3年度,822號
FYEV,113,豐簡,822,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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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822號
原 告 林慧貞

林慧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被 告 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8日辯論終結,茲因尚須原告提出債務清償期限之
契約約定或有為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證明,以認定債務消
滅時效起算之始點,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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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