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3年度,814號
FYEV,113,豐簡,814,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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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814號
原 告 杜君

訴訟代理人 游永全
被 告 睿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
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40萬元,經原告屆期提示,詎均
存款不足為由未獲付款而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40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按年息6%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
,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
無約定利率者,以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
條、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
告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共1,400,000元,經屆
期提示遭退票等情,業據提出前述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
為證(本院卷頁23-27),足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堪予
認定;是依上開規定,被告應就系爭附表所示之支票負發票
人之支付票據金額責任,並得請求被告給付自附表所示付款
提示日起,按年息6%計算之遲延利息,均屬有據。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40萬元
,及自附表所示付款提示日起,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1 KD0000000 50萬元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0月18日 2 KD0000000 50萬元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3 KD0000000 40萬元 112年11月2日 112年11月2日 1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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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