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42號
抗 告 人
即上 訴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韻帆、張玉珠、楊曉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駁回上訴之裁定聲
明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