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2年度,408號
FYEV,112,豐簡,408,2025010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耀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魏銀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901元【計算式:9.89平方
公尺×8,800元/平方公尺+869元=87,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