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10號
原 告 鄭智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55,156元,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