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芯妍
相 對 人 劉姵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4年度虎簡字第9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114年度虎簡字第9號),因生活困難且積蓄遭相對人強行扣
押,又於民國113年9月間遭公司裁員,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已提出其勞工保險投保紀錄以為釋明,並有聲請人最近
3年投保勞工保險之紀錄、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112年度
所得查詢結果、113年度財產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又聲請
人主張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係遭脅迫,尚待法院調查證據
認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民國) 金 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到期日 (民國) 001 劉芯妍 113年10月5日 400萬元 WG0000000 11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