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13年度,240號
HUEV,113,虎小,240,20250124,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240號
原 告 陳麗芬
被 告 陳舜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17號),經原告提起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631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