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4年度,32號
HLEV,114,花補,32,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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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32號
原 告 田春蓮
被 告 劉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530元,扣除已繳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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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