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15號
原 告 林音攸
訴訟代理人 謝平東
被 告 李凱祥
李玟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雅雯律師
許正次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濟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26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