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13年度,433號
HLEV,113,花簡,433,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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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花簡字第43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被 告 朱念翔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花簡字第433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1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198 元,及自民國113 年8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9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  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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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