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3年度,651號
HLEV,113,花小,651,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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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花小字第65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馨妮

黃美娟

被 告 張傑明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花小字第651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 月23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468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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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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