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89號
KSYV,114,司繼,289,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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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家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卓琪豐

卓容瑱

陳雅玲

陳雅婷

王昶文

卓諭

卓韡勳

卓芊佑

卓文卿

卓英敏

蘇峰慶

蘇震瑜

李彥左

李彥興

蘇于婷

卓文壽

林萬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住所地法院管轄
:㈢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
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 項
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死亡,其生前
設籍臺南市,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乙紙在卷可稽,揆
諸首揭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
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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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