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卓琪豐
卓容瑱
陳雅玲
陳雅婷
王昶文
卓諭琳
卓韡勳
卓芊佑
卓文卿
卓英敏
蘇峰慶
蘇震瑜
李彥左
李彥興
蘇于婷
卓文壽
林萬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㈢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
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 項
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死亡,其生前最
後設籍於臺南市,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乙紙在卷可稽,揆
諸首揭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
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