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徐豐明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之聲
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
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