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7667號聲 請 人 丁○○ 乙○○ 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被繼承人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鎮區○○里00鄰○○ 街○○號四樓)於113年9月1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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