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4號
KSDV,114,消債清,4,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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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富銘 住○○市○○區○○路00號


代 理 人 鄭俊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經可決及認可,轉
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
程序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
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00元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5,000元,共計
9,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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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