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4年度,1號
KSDV,114,小上,1,202501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葉憶賢
被 上訴人 魏旻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
日本院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小字第5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以小額訴訟程序之第
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
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
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
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
條款之事實,若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
摘,其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裁判意
旨參照)。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
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晚間11、12
時許說要來看水塔不是事實,半夜大家都在睡覺了,不是事
實的理由,被上訴人說謊,有誹謗及妨害上訴人名譽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所執上訴理由,無非對原審關於被上訴人有無
侵害上訴人人格權為爭執,核屬對原審事實認定及證據斟酌
、取捨之當否加以指摘,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復未指明其所違背之法規等情,自難
認上訴人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揆諸首
揭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鄧怡君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