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4年度,93號
KSDV,114,審訴,93,202501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93號
原 告 陳仕賓
陳文權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33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
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14,365元,此裁定已於114年1月13日送
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
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