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4號
KSDV,114,司催,4,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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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莊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成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04號 編 發票 付款 帳號 票面金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人 人 額(新 台幣) 001 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祐勳 台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103100000899 16,600元 113年11月20日 KSA9609305 002 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祐勳 台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103100000899 3,500元 113年11月20日 KSA0985508 003 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祐勳 台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103100000899 14,259元 114年1月21日 KSA098550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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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莊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