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陳新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 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11,197元 9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66,074元 94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150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以新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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