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32號
KSDV,114,司促,932,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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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宋鉎椿


游千瑾


游景勛(原名:游大慶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善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參拾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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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