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29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小丹SANAPO DENNIS NAVERO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小丹SANAPO DENNIS NAVERO業於民國111
年10月31日遷出國外,此有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因遷出國外,須於外國送達為之,揆諸上
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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