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59號
KSDV,114,司促,859,202501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莊國龍(原名:莊國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8,479元 104年7月2日 5% 002 7,969元 104年7月2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