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宥芯
洪梅桂
一、債務人洪梅桂、洪宥芯(原名:蘇怡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洪宥芯(原名:蘇怡
君)於民國109年11月至11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洪梅桂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
金計新臺幣109,06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洪宥芯(原名:蘇怡
君)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
洪梅桂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
:放款借據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8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068元 洪梅桂、洪宥芯(原名:蘇怡君)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09068元 洪梅桂、洪宥芯(原名:蘇怡君)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068元 洪梅桂、洪宥芯(原名:蘇怡君)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109068元 洪梅桂、洪宥芯(原名:蘇怡君)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109068元 洪梅桂、洪宥芯(原名:蘇怡君)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