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余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余宗霖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
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
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
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
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2月2
0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0,419元消費款、新臺幣539元循環利
息,總計新臺幣20,958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
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
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419元 余宗霖 自民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