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余晉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四、本件經核,債務人余豐林戶籍係設於高雄○○○○○○○○,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
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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