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辰(原名:蔡伶婕)
蔡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捌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辰(原名:蔡伶婕)前邀同案外人林雪梅、
債務人蔡鴻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137,28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
為清償二、經查,林雪梅已於民國108年7月9日死亡,其法
定繼承人林辰(原名:蔡伶婕)、林詩婕、林齊翔、王林紅
妹、王水生、林水利皆已聲請拋棄繼承。三、依借據約定,
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
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為此狀請鈞
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
: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7,288元 林辰(原名:蔡伶婕)、蔡鴻銘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7,288元 林辰(原名:蔡伶婕)、蔡鴻銘 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