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16號
KSDV,114,司促,516,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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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沈子浩


張月雲


沈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陸佰陸拾肆
元及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零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沈子浩邀同債務人張月雲沈明鴻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3
4,664元、新臺幣53,870元、新臺幣54,209元整,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
,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
沈子浩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月雲
沈明鴻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
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4,664元 沈子浩沈明鴻張月雲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53,870元 沈子浩沈明鴻張月雲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54,209元 沈子浩沈明鴻張月雲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4,664元 沈子浩沈明鴻張月雲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3,870元 沈子浩沈明鴻張月雲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54,209元 沈子浩沈明鴻張月雲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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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