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310號
KSDV,94,除,1310,200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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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4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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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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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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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侯錦榔 │高雄市第二│000000000 │45,700元 │94年5月31日 │JA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前鎮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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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黃清松 │高雄市農會│07346 │18,975元 │94年6月30日 │FA0000000 │ │
│ │ │信用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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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梁水龍 │高雄市第三│25830 │1,838元 │94年3月31日 │BAA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新興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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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林榮華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31,640元 │94年5月31日 │CG0000000 │ │
│ │ │行七賢分行│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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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協展汽車電機│高雄市第三│6089 │69,900元 │94年6月10日 │RAA0000000 │ │
│ │材料行 │信用合作社│ │ │ │ │ │
│ │ │瑞祥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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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涂明諒即泰璋│高雄銀行草│600857 │95,000元 │94年6月3日 │AFP0000000 │ │
│ │汽車電機行 │衙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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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