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80號
KSDV,114,司促,1480,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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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映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映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累計11,154元正未給付,其中9,643
元為消費款;31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80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643元 黃映瑜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7.7%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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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