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295號
聲 請 人 榮風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70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70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4年4 月20日刊登新 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之民眾日報1 紙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29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1 │莊閔雄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9,300元 │94年3月31日 │0000000 │ │
│ │ │行大順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