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36號
KSDV,114,司促,1236,202501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朱思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思逸於民國108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30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1月14日止累計60,326元正未給付,其中58,145元為本金
;1,938元為利息;24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朱思逸於民國112年05月16日向債
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
5年0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止累計61,343元正未給付,其中58,
375元為本金;2,17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36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8145元 朱思逸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6%計算 002 新臺幣 58375元 朱思逸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03%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