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冠寓(原名:曾崎俊)
馮寶醇(原名:馮阿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參佰貳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冠寓(原名:曾崎俊)於民國105年11月至111年
4月間邀同債務人馮寶醇(原名:馮阿綿)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
幣244,32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
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冠寓(原名:曾崎俊)自就讀學
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馮寶醇(原名
:馮阿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11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4323元 曾冠寓(原名:曾崎俊)、馮寶醇(原名:馮阿綿)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4323元 曾冠寓(原名:曾崎俊)、馮寶醇(原名:馮阿綿)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01日止 年息0.2775%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