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15號
KSDV,114,司促,1015,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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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蘇春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35,800元 9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5% 暨自102年4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002 19,609元 9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4.5% 暨自95年4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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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