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韻安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0月1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8,292元之
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0月11
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既同意
於113年10月25日前給付聲請人68,292元,惟未遵期支付,
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
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樺晟薪資單、聲請人存摺封面及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1頁
至第12頁、第15頁、第27頁至第31頁),另有本院法官助理
與聲請人之公務電話紀錄表為憑(本院卷第33頁),從而,
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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