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16號
KSDV,113,訴,916,202501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16號
原 告 洪武誠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郭小如律師
被 告 黃敏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鄭子太極拳第三代弟子,在太極拳界頗負
盛名,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出版「鄭子太極拳傳真」著作
,其中第九章節「我的學拳之道」有新編「108鄭子式太極
拳」拳架,並錄製成影片上傳至原告於社群網站Facebook(
下稱臉書)成立之「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業。詎被告
以如附表所示臉書帳號,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日期,於如附表
「網站」欄所示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發表如
附表「留言內容」欄所示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以此辱罵
、誹謗原告,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德、操守、太極拳造詣
形成負面印象,貶損原告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侵害原告
名譽權,並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以每則言論新臺幣(下同)5萬
元計,共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35萬元等語。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鄭子」為太極拳宗師訴外人鄭曼青,其創「37
式鄭子太極拳」,並於其所著「鄭子太極拳自修新法」(鄭
太極拳界簡稱黑皮書,下稱系爭著作)載明創拳初衷係
為因地制宜、便於推廣普及簡化為37式。原告擅自將鄭子
拳架由37式改為72式、108式,完全悖於鄭子生前意志及創
拳初衷;且原告竄改之72式、108式鄭子太極拳所有動作
原即涵蓋於鄭子所創37式鄭子太極拳之拳架動作中,原告僅
予細部重複切割,便據為自己之創作,而以「鄭子太極拳」
之名義及光環出書,並於網路公開推廣行銷,供不知情人士
分享,甚且於其粉絲專業表明其竄改之72式鄭子太極拳更易
於制定比賽套路規則,難謂無圖名盜利之嫌,亦嚴重損及鄭
子聲譽,對鄭子太極拳之門生及傳承道統影響甚鉅,被告屢
次留言勸導原告盼其醒悟,並無侮辱原告之意。況鄭子太極
拳之門生眾多,關於37式鄭子太極拳可否任意更改拳式、何
人有權更改拳式、更改拳式之成效、更改者可否使用鄭子太
極拳名義等,均係可受公評之事,原告既於網路公開貼文並
使人公開分享,理當接受公評。被告就各篇言論之答辯如附
表「被告意見」欄所示,均屬被告個人意見或評論表達,應
受言論自由保障,而認屬善意合理、適當之評論,難謂主觀
上有公然侮辱、誹謗等毀損原告名譽之故意,原告請求為無
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見訴字卷第34至35頁):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著有「鄭子太極拳傳真」一書。
 ⒉原告錄製關於「108鄭子式太極拳」、「72式鄭子太極拳」拳
架之影片並上傳網路分享。
 ⒊被告有為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系爭言論為公開言論,任
何人均可閱覽。
 ⒋原告前對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提起妨害名譽罪刑事告訴,經高
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18號為不起訴處分;原
告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12
年度上聲議字第867號予以駁回;原告復聲請交付審判,經
本院112年度聲判字第40號駁回聲請。
 ㈡本件爭點: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35萬元,有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
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
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雖非不受保障,惟對
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復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
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
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
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
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
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
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
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
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
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
,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
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
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
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
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
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
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
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
,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
,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
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
判決參照)。復按意見表達之評論乃主觀意見,價值判斷之
表達,是否適當,應作較寬鬆的認定,其措辭得為尖銳,帶
有情緒或感情,對錯與否,能否為多數人所認同,在所不問
;又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
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並不具違法性,
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無庸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查原告自陳其曾任中華民太極拳總會國際級裁判、中華民
體育總會太極國家級教練、高雄市薪傳鄭子太極協會
理事長高雄市體育總會太極委員會主任委員、財團法
人鄭子太極發展基金會董事中華國際薪傳鄭子太極拳總
會理事、中華國際薪傳鄭子太極拳總會高級教練評議委員
太極拳界要職,並在臉書成立「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
業等情(見審訴卷第10頁);又如兩造不爭執事項⒈、⒉所示
,原告亦著有「鄭子太極拳傳真」一書,並錄製「108鄭子
太極拳」、「72式鄭子太極拳」拳架影片上傳網路分享。
由上開等情,應可推知原告平時致力於推廣太極拳,並欲促
大眾認識並討論太極拳,衡以學習太極拳者亦非少數,故
而,不論係36式、72式抑或108式鄭子太極拳,關於此等太
極拳拳式相關之討論均屬具有公共討論價值之議題,並攸關
「鄭子太極拳傳真」一書讀者之權益,而非僅涉原告個人私
德乙情,首堪認定。
 ㈢復查,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⒈至、之系爭言論固有使用「
胡搞瞎掰」、「不肖徒孫」、「乳臭未乾」、「倒行逆施」
、「欺世盜名」、「混淆視聽」、「招搖撞騙」、「三腳貓
」、「魚目混珠」、「貽笑拳界」、「心機算進」、「掩耳
盜鈴」等負面字眼,使原告主觀上產生不悅之感受,然參以
被告於「至善太極拳練功房」專頁發表言論時,有時另會附
上「鄭子太極拳自修新法」一書之封面或內容節錄(見訴字
卷第49至53頁),亦曾於回覆他人留言時表示「…只要他不
是頂著〝鄭子〞名義及光環,混淆視聽,他要如何則都是他個
人之事」等語(見訴字卷第59頁),也於他人留言「可以改
成『鄭傳洪式太極拳』,避免許多紛擾」下方張貼「…名正言
又順,留芳百世,何樂不為?」等語(見訴字卷第69頁),
再觀諸系爭言論之前後語意脈絡(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
示審訴卷第35至48頁),被告確係因原告更改拳式卻仍使用
鄭子太極拳名義之舉而表示意見及為相關陳述評論,而如附
表編號所示言論亦係在他人留言「不是舞劍很慢就是太極
劍,沒有裡面的東西就什麼都不是了」下方之回覆,顯係針
太極拳式名義之事所為評論。是以,應可認為被告係因不
滿原告自行將37式鄭子太極拳改為72式、108式,因而公開
發表含有前開較為粗鄙苛刻語句之系爭言論,經核其言論尚
未逾越合理之限度,且曾附上「鄭子太極拳自修新法」一書
部分內容供閱覽者瀏覽雙方不同意見後,自行判斷孰是孰非
、何人所言有理,自難認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
 ㈣至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言論部分,觀以被告係在原告於臉
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公開張貼之某藝術作品
留言(見審訴卷第48頁),經核應屬對該藝術作品為主觀評
論之意見表達範疇,縱被告之評論言語不雅,足令原告感到
不快,仍應受憲法之保障而難謂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違法性
存在,況網頁閱覽者自會由被告所留評語內容加以判斷雙方
藝術涵養之高低、人文素養之優劣,尚難認被告有侵害原告
名譽權可言。從而,被告所為此部分言論,亦未不法侵害原
告之名譽權。
 ㈤從而,系爭言論係被告對於原告將37式鄭子太極拳改為72式
、108式之評論及對藝術品之個人主觀評價,係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尚不具違
法性,其行為自非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所辯難認無
稽,原告主張洵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條、第195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 號 臉書帳號 暱稱 日期(民國) (年/月/日) 網站 留言內容 證據出處 被告意見 ⒈ 黃敏鈴 111/2/26 臉書「奇正武術論壇」社團 太極拳界亂象洪武誠:你何德何能?胡搞瞎掰,還出書咧!擅自冠上"鄭子"名義,混淆視聽,有辱鄭曼青大師名義。碰上這等不肖徒孫,鄭宗師地下有知,真會欲哭無淚。 審訴卷第35頁 鄭曼青宗師係伊和原告之祖師爺,伊和原告皆屬徒孫孫輩,鄭宗師之第一代弟子時中學社徐憶社長(鄭子太極拳一書版權所有人)高齡100,拳齡高達72年,然原告出書時,拳齡才12年,與鄭子門下拳齡超過40、50年大老相較,拳齡實屬粗淺,原告未鄭宗師徐憶社長授權,擅自頂著"鄭子"名義,篡改鄭宗師37式拳架為"72式鄭子太極拳",且以"鄭子太極拳"名義出書,更於臉書粉專及社團公開推廣,誤導不知情人士及初學者,此已嚴重損及鄭宗師聲譽,違背傳武"尊師重道"基本傳承道統,更影響"鄭子太極拳"傳承極為深遠。 ⒉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審訴卷第35頁 ⒊ 臉書「内家拳學討論區」社團 審訴卷第36頁 ⒋ 黃敏鈴 111/2/26 臉書「奇正武術論壇」社團 就是有這種愛假借宗師名義,擅改自創拳架的不肖之輩。 審訴卷第35頁 同上 ⒌ 黃敏鈴 111/2/27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太極拳界亂象洪武誠:你何德何能?胡搞瞎掰,意圖欺世盜名,哇咧!還出書咧!擅自冠上"鄭子"名義,混淆視聽,有辱鄭曼青大師名義。碰上這等不肖徒孫,鄭宗師地下有知,真會欲哭無淚。…料不到,一個乳臭未乾的小徒孫孫輩,竟敢擅改鄭太師爺的拳,拜服! 審訴卷第36頁 同上 ⒍ 臉書「黃敏鈴」個人專頁 審訴卷第37頁 ⒎ 111/3/1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審訴卷第38頁 ⒏ 111/3/7 審訴卷第39頁 ⒐ 黃敏鈴 111/2/28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不肖徒孫洪武誠大師假"鄭子"之名,倒行逆施,違逆鄭曼青宗師推廣鄭子37式初衷。人神共憤! 審訴卷第38頁 同上 ⒑ 黃敏鈴 111/2/28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以他行拳水平,卻頂著"鄭子"名義,出書行銷世界,此舉更難不有欺世盜名之嫌。 審訴卷第38頁 同上 ⒒ 黃敏鈴 111/3/7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前題是,他如掛的是"鄭子"太師爺名號,四出處招搖撞騙,那就絕不是他個人之事。 審訴卷第39頁 同上 ⒓ 龍膽 111/3/9 臉書「内家拳學討論區」社團 三腳貓拳架,只是自取其辱罷了。 審訴卷第39頁 同上 ⒔ 黃敏鈴 111/3/12 臉書「至善鄭子太極拳論壇」社團 洪先生處心積慮自我包裝,欺世盜名之雙重拳(冒牌貨),斗膽頂著【鄭子】名號,私自竄改【鄭子37式太極拳】,非但褻瀆鄭曼青宗師,更是侮辱整個太極拳界,實不配為太極人。…於此奉勸洪先生自愛、自重、自尊,切莫一再堕落沉淪。並懇請同道們,切莫助長此太極拳界歪風,是禱! 審訴卷第40頁 同上 ⒕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審訴卷第41頁 ⒖ 龍膽 111/3/14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此版主洪武誠資歷淺薄,卻不尊重太極傳承,私自頂著"鄭子"名號,擅自創改竄改拳架,自我膨脹,意圖以盲引盲,令人唾棄! 審訴卷第42頁 同上,另此留言係對原告粉專置頂2年多之"以告止謗"聲明文所做的留言回應。因原告竄改祖師爺拳架為72式,再從72式改為108式,一再膨脹玩數字及文字遊戲,心裡自知理虧,卻意圖以所謂的"以告止謗"堵住悠悠眾口,意圖引發"寒蟬效應",故此乃心虛表現。 ⒗ 黃敏鈴 111/3/15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試問以他那自我感覺良好,問題重重的雙重拳水平,都能魚目混珠,那麼鄭子太極拳還值得學嗎?值得練嗎?此貽笑拳界的拳架,試問今後誰還練鄭子太極拳? 審訴卷第43頁 同編號⒈至⒕ ⒘ 黃敏鈴 111/3/18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唉!不知懸崖勒馬,竟又是篇自打臉,意圖誤導、掩飾之自我膨脹心虛文。 審訴卷第43頁 同編號⒖ ⒙ 黃敏鈴 111/5/2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玩文字遊戲,掩耳盜鈴,心機算盡,皆難以提昇太極拳修為。 審訴卷第43頁 同上 ⒚ 黃敏鈴 111/5/2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懇請施炎老師…等同門大師兄們,是否勸勸誤入歧途的洪武誠小師弟,迷途且知返。 審訴卷第44頁 同上 ⒛ 111/5/2 臉書「至善鄭子太極拳論壇」社團 審訴卷第44頁  111/5/3 審訴卷第44頁  黃敏鈴 111/5/3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懇請高雄市太極協會理事長…等同門大師兄們,是否勸勸誤入歧途的洪武誠小師弟,盼他能迷途知返。 審訴卷第45頁 同上  臉書「至善鄭子太極拳論壇」社團 審訴卷第45頁  黃敏鈴 111/9/22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拳理不明的武林奇葩,能校啥釋啥?拳理不明的武林奇葩,能論述啥?倒行逆施的一代武林奇葩,視鄭曼青宗師說話如放屁… 審訴卷第47頁 同上  黃敏鈴 111/11/2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倒行逆施的一代武林奇葩,完全無視鄭宗師開宗明義創拳初衷。 審訴卷第45頁 同上  黃敏鈴 112/6/24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失敗作品_染上梅毒龜頭 忠言逆耳_審美觀值得商榷 審訴卷第48頁 純個人對此藝術品評價,平日伊喜歡觀賞雕刻作品,常會與雕刻家做交流。看到該印章雕刻,提出伊個人對該作品的直觀感受,覺得此作品給人不雅連結思維,故伊覺得它非成功作品。然即使每個人審美觀不同,值得商榷,彼此皆應給予尊重,因伊心想對此作品之觀感,應不可能為原告認同,才說忠言逆耳,且於留言後,深感原告包容度可能極有限,故當下就刪除該留言。  黃敏鈴 112/11/17 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 追逐名利之人,很難理解您的忠言。 審訴卷第48頁 此係回應Jay Wan老師對劍術看法,意指無論太極拳或劍術,都是極須高度潛心內修之自我修習功夫,但凡所有外求名利之人,身心靈是很難沉澱窺其堂奥,乃以此與同道間共同省思惕勵,相互共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