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2號
KSDV,113,訴,32,2025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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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婉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明
劉智宏
智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726元(審訴卷第110頁),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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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