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3年度,4號
KSDV,113,破,4,202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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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素梅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建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7行至第8行關於「吳建璋再於同
年12月5日將上開債權讓與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吳
建璋再於同年12月5日將上開債權其中35萬元及自102年6月1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債權讓與相對人
」。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21行關於「聲請人之負債雖超過
資產」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之負債雖超過資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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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