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洪美莉(原名:吳洪美莉)
代 理 人 黃勇雄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洪美莉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於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施行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稱債務協商機制 )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 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前,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10月起,分80期,利率0% ,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23,921元,聲請人未繼續依約繳 款,於95年11月經通報毀諾,固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149-171頁)可參。惟聲請人於毀諾 時係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任職並 投保勞保,投保薪資為27,600元,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更卷第187-188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298頁) 足稽。是以聲請人斯時之每月所得,扣除以95年度高雄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2,086元(詳後述)計算之必 要生活費用後,已難負擔每月23,921元之還款金額,堪認聲
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條件。 ㈡聲請人嗣於113年6月1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 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3號(該案卷 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7月16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 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 核閱無訛。
㈢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無業,自111年6月起迄今領取勞保老年年金、 國民年金、全民共享普發現金數額如附表二,未領取補助 。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9-33頁)、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調卷第17-18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77-1 8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調卷第19-24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5-28頁)、 戶籍謄本(調卷第4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更卷第187-18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調卷 第45-4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29頁)、租金補 助查詢表(更卷第131頁)、勞保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 更卷第18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43-145頁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300-30 6頁)、存簿(調卷第83-109頁、更卷第193-197頁)、收 入切結書(調卷第115頁)、國泰人壽函(更卷第312-321 頁)、凱基人壽函(更卷第147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目前每月領取勞 保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共13,382元(計算式: 13,243+139=13,382)評估其償債能力。 ㈣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0,999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17-18 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 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 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 ,248元。又聲請人陳稱居住於子女所有房屋,其無房屋費用 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房租 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4,559元為限【計算式:19 ,248×(1-24.36%)=14,559】,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 約10,999元,未逾此金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㈤承上,聲請人每月收入約13,382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0,99
9元後,剩餘2,383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8,730,327元 (調卷第149-197、239-243頁,未包含國泰人壽之有擔保債 權),扣除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 至少須約305年【計算式:(8,730,327-4,525)÷2,383÷12≒ 305】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 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5元 112年度 0元 2 股票 無敵 9股 廷鑫 20股 3 保單解約金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525元 ①112年1月19日領取保險給付12,000元 ②113年5月21日領取保險給付21,000元 ③113年4月25日領取年金給付15,060元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投保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勞保老年年金 111年6月至112年4月 每月12,575元 112年5月起迄今 每月13,243元 2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111年6月至12月 每月129元 112年1月起迄今 每月139元 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2日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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