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3年度,1039號
KSDV,113,審訴,1039,2025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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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039號
原 告 曾基國

被 告 何謝梅花
何瓊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儀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52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
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之交易價額,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及計算裁判費(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訴主張其於本院113年度司執
字第2699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以新臺
幣(下同)2,200,520元投標標得附表所示建物(下稱系爭
建物),因被告具狀聲明優先購買系爭建物,爰依民法第87
6條、第425條之1、第148條等規定,否認被告就系爭建物具
有優先購買權,聲明確認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之
優先購買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爭買之標的物即系爭
建物之交易價額定之。考量系爭建物係經公開拍賣程序以2,
200,520元拍定,拍定價格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格,以
之作為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應屬適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2,200,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原告已
繳足,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




編號 拍賣建物 建物坐落土地 登記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民安街39號,整編前為鳳北路220巷34號)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第1層:36.00 第2層:46.80 第3層:46.80 騎樓:10.80 合計:140.40 全部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未保存登記,臨時建號)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第1層:59.80 第2層:3.80 第3層:3.80 第4層:3.92 地下1層:15.40 合計:86.7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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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